案例基本情况:表在电池无电的情况下电磁阀不关闭,所购气量用完后还可以继续使用,造成透支。我公司入户发现后核实气量要求用户补气;
客户表示:走超气量是由表质量引起,不应让用户补气费。
法律依据:1、《民法通则》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、公平、等价有偿、诚实信用的原则
2、《合同法》第六条: 当事人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。
第一百七十六条: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,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。
第一百八十二条: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。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,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。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,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。
第一百八十四条: 供用水、供用气、供用热力合同,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。
第六十条: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结合案例进行法律分析
“诚实信用”原则的基本要义是指基于客观事实、许诺并予以遵守的信用价值的体现;等价有偿原则是指如法律或约定没有明确规定无偿,则权益的获取应为等价有偿活动。
用户使用天然气形成了天然气的消费事实(主张时需要检视证据进行证明)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176 条、184 条规定,供用气合同是有偿合同,用户是有偿使用天然气的。虽然用户燃气表显示用气量低于实际用气量,但是根据
《民法通则》第4 条、《合同法》第六条规定,用户使用气量可根据“诚实信用”原则确定为实际使用气量,因此,供气企业要求用户根据实际用气量支付气费是完全合法的。用户主张燃气表电池用尽致使电磁阀不关闭是企业产品质量问题,但电池经过使用,是会消耗的,这是一个产品功能的常态情形,并非产品质量问题。况且,电磁阀不关闭,根据法律规定,用户继续使用天然气并不是免费的,因此,电磁阀不关闭既与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无关,又与继续使用燃气不用付费无关。所以,用户拒绝支付超气量气费的主张是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的。(另外,燃气表确实存在问题,除燃气表问题造成的燃气浪费部分外,其余超量燃气的使用同样形成实际消费的客观事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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